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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雷倒”消费者

作者:王洪东 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 文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11月27日 【字体:


  电视购物这种营销模式,在国外流行数十年,畅行不衰,被公认为理想的购物方式之一。而在中国仅仅十几年,就名誉扫地,江河日下,几近崩盘,甚至被认为是“欺骗”的代名词!同样一种营销模式,国内国外差别怎么这么大呢?

    电视购物本为舶来品,它凝聚了很好的营销手段,它把广告和直销紧密结合起来,简省了4p中“渠道”这个环节,直接做市场终端。电视购物企业通过电视台播放大量广告,消费者受电视广告的影响而采取电话订购,然后电视购物企业通过物流企业将消费者所定商品直接送达,这就算一个比较完整的电视购物营销流程。如此看来在电视购物的整个营销流程中,中间环节大大减少,营销人员大大减少,这就降低了营销成本;由于电视购物采用广告轰炸的聚焦策略,因此能快速启动市场。由此可以看出,电视购物这种营销模式具备营销成本低、盈利水平高、启动市场快、营销效率高、营销操作易、营销周期短等优点。

    当然国外企业采用电视购物这种营销模式有严格的条件,一是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二是必须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三是必须有一定资金要求、固定资产、信誉担保等;四是必须是鉴定合格的优质商品;五是必须是商品价格合理,一般为价格适中或低廉;六是必须有良好的销售服务,尤其是售后服务;七是必须有准确的付款方式、送达时间、退货换货退款保障等;八是必须提供合法的销售发票;九是商品必须标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商品名称、企业商标、规定语言、规范文字等;十是必须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等。以对电视购物企业的要求来看,上述条件只是最基本的条件,具体到某一国家它们基本有严格、完备、详实的要求。

    那么看一下,国内有几个企业能达到上述国外电视购物企业的运营条件呢?恐怕是凤毛麟角!或者很难找出!

    让我们先看一下国内电视购物企业的现状吧!

    A.假造假说假,有些所谓电视购物企业本身就是没注册的假企业,没有具体办公地址,流动“作业”,骗一次换一个地方;产品是假的,根本就没法用;宣传是假的,自己杜撰“权威机构”进行宣传;电视画面是“特殊加工”,实际上完全是造假;自造概念进行伪科学的兜售;产品是三无产品,有些甚至标注外文麻痹消费者等。

    B.吹把一说百,把产品的功能无限扩大,扯虎皮做大旗,请来名人代言商品,甚至把商品宣传的无所不能。

    C.空承诺为空,售前百般承诺,几乎任何事情都答应,可以说对消费者有求必应,实际上完全是空头支票,等到业务成交后消费者才发现上当,比如没有发票、没有售后服务、不换货不退货不退款、不是选定产品等。

    D.煽诱惑煽情,电视购物广告的主持人煽情宣传,无所不用其极,仿佛真的天上掉馅饼并机不可失,以此煽动不理性的消费者冲动订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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