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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函授招生章程

作者:mbaun 来源:工商管理联盟 文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20日 【字体:

工商管理专科

培养既掌握现代化工商管理理论与技术知识,又有创新、开拓精神,能在现代化工业及工商管理部门从事工业生产管理、商业经营管理和技术经济分析等工作的高级复合型管理人才。

主要课程:统计学原理、经济法、公共关系、管理学原理、管理经济学、工商行政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跨国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

工商管理专升本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管理理论与方法,熟悉经济学、法律及工商企业管理理论基础,具有分析和解决经济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掌握经济管理基本技能,能在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调研与咨询工作的高等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组织行为学、公司概论、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化、保险学、公共关系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以下为2008年招生计划作参考:

山西省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工商管理  文、理 函授 学制2.5年 社会招生20人

山西省专升本招生计划:工商管理  经管类 函授 2.5年 社会招生20人

河南省专升本招生计划:工商管理  经管类 函授 2.5年 社会招生30人

函授站地址:

山西设站单位:山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联系电话(0351)4426408

通讯地址:太原市敦化南路176号 邮政编码 030013 

河南设站单位:郑州市职工大学 联系电话(0371)67446356

通讯地址:郑州市工人路84号 邮政编码 450007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所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位于北京市增光路45号。成人高等教育有业余、函授两种学习形式,层次有高起本,专升本和专科。

第三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2453。

第四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监督电话:88561858。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考生需具备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高起专和高起本的学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需按规定参加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组织的加试。艺术类专业加试时间、地点和科目详见当年招生简章或学院网站。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习期限、办学地点均在各省市成人招生办公室网站或指定的报刊等媒体公布,也可登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网站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课加试收费参照普通高考术科加试收费标准(初试100元/人,无复试和三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成人招生管理机构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第一志愿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及调剂录取的考生。

第十二条  艺术类录取的原则是达到文化课最低线,按加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数学成绩只作参考,不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如某一专业不足20人,则不予开班,该专业已上线考生可转至本校其他相近专业或转至其第二志愿学校由省、市成招办进行调剂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开学后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对于专升本新生,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其专科文凭不符合规定者,学院将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备案并电子注册的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其中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招生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48。咨询电话(传真):88561931。网址http://www.ciir.edu.cn/。E-mail: cjy@ciir.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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